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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60073302996XP/202308-00040 組配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號: 呼政辦發〔2023〕58號
成文日期: 2023-08-19 發布日期: 2023-08-20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20 17:01 來源: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1.6  事故分級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2.2  旗(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部

      2.4  其他基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

      2.5  應急救援隊伍

      2.6  應急救援專家組

      2.7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機制

      3.2  預警行動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應急響應

      4.4  指揮協調

      4.5  現場指揮

      4.6  現場處置

      4.7  信息發布

      4.8  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調查評估

      5.4  恢復重建

      5.5  獎勵與責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通信與信息保障

      6.7  治安維護

      6.8  科技支撐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

      7.2  宣傳和培訓

      7.3  應急演練

      7.4  預案實施

 


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呼倫貝爾市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規范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結合全市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呼倫貝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1)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旗(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依規、科學施救”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5  預案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旗(市、區)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1.6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見附件1)。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體系由市、旗(市、區)兩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根據各類生產安全專項應急預案規定,成立相應專項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

2.1.2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統籌協調全市事故防范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總體規劃、重要措施,組織指揮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落實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交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他重大事項。

2.1.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承擔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訂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組織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桌面推演、實兵演練等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專項訓練,協調各方面力量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行動,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報告和發布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指導旗(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2.1.4  市級有關單位及職責

市級有關單位按照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紀委監委:

(1)應邀或受邀介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跟蹤了解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組初步確定責任事故后,及時啟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

(2)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旗(市、區)政府履行應急管理職責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

(3)查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較大責任事故的行為,對搶險救援工作中失職、瀆職等行為依紀依規依法進行追責問責。

市委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宣傳報道工作。

(2)根據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積極引導輿論,實施輿情應對。

市發改委:

(1)負責把本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列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

(2)負責組織編制和上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查和立項,將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項目列入年度計劃,落實項目投資。

(3)參與長輸管道行業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市本級救災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5)配合協調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搶險救災。

市應急管理局:

(1)承擔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

(2)負責指導協調組織生產安全事件搶險救援工作。

(3)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承擔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傳下達等工作。

(4)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

(5)指導協調組織健全完善全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負責職責范圍內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負責和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組工作。

(6)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陸上石油天然氣儲運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呼倫貝爾市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預案》。

市工信局:

(1)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參與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網絡信息安全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4)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處置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

(1)負責按照規定落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經費,為應對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2)負責落實本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辦公經費;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辦公及活動經費。

(3)負責落實本市應急專項資金,并及時劃撥使用。

(4)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為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市本級經費由市本級負責,旗市區經費由旗市區承擔)。

市住建局

(1)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鎮燃氣、城市供熱、城市供水及污水處理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2)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城市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協調和配合轄區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道路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3)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公路建設事故應急預案》。

市自然資源局:

(1)負責地質災害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為事故發生現場及周邊地區提供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等資料。

(2)組織專家為事故現場救援及周邊地質環境安全提出措施,為事故現場發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提供相關技術保障。

市農牧局:

(1)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農牧漁業、農機等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及調查工作。

市水利局:

(1)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對江河、湖泊和水庫等水利工程事故預警,負責組織力量配合搶險救援,提出搶險技術方案,提供搶險救援技術資料和物資器材。

市林草局:

(1)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對林業六局林產工程事故預警,負責組織力量實施搶險救援,提出搶險技術方案,提供搶險救援技術資料和物資器材。

市公安局:

(1)負責組織、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員疏散、治安和社會穩定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編制、管理及執行《呼倫貝爾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市人社局:

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和幫助符合就業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受災人員解決就業工作。

市民政局:

負責組織和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和受事故影響群眾的救助工作。

市教育局:

(1)負責配合屬地政府指導發生事故的學校和教育審批的教育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2)負責配合屬地政府指導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師生員工的疏散,妥善安置受災地區的學生,穩定師生及家長情緒,及時恢復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3)指導督促、監督學校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疏散工作。

市文旅廣局:

(1)配合本市消防救援做好大型文化娛樂活動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娛樂場所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單位和文藝演出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廣播電視宣傳,實施輿情應對。

(4)按照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及時報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負責組織協調旅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旅游事故應急預案》。

市衛健委:

(1)結合本市地域特點,合理確定有關醫療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事故醫療救護中心(應選骨傷科、燒傷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氣體中毒搶救力量較強的醫療單位),并做好醫療救護中心的建設。

(2)負責檢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車輛、器材儲備。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應急救援時,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醫療救護隊伍,協調調派專家團隊參加搶險救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藥品和器械并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負責組織在事故現場(洗消緩沖區)設置臨時醫療急救區(點);負責組織對傷員進行分揀及緊急醫療處置,并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組織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5)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市商務局:

(1)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2)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牽頭組織的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應急救援預案,配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商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在境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的,負責按《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市生態環境局:

(1)為各類事故現場提供與環境相關的必要的數據參數。

(2)負責事故的環境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針對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狀況,提出環境保護和治理方案,并監督事故責任主體單位監督實施。負責監督事故單位對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質進行處置。

市外事辦:

協調處理市境內生產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協助解決境外媒體等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項的關注,與有關部門擬定對外口徑,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接待;協助有關部門向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及外國駐華使領館報告(通報)有關情況。

市市場監管局:

(1)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

(2)為特種設備事故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市體育局:

(1)負責組織協調重大體育競賽活動等人群密集場所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體育設施重點單位和體育競賽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

市氣象局:

(1)提供本市境內雷電災害危險性等級圖,為各級政府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

(2)負責為事故現場和區域的應急救援提供氣象(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降水量等)監測、預報保障、發布氣象風險預警。

(3)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總工會:

(1)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2)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

(3)參與指揮和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呼倫貝爾分公司:

(1)建立應急救援通信系統維護機制,保障應急情況下電訊系統設施、設備完好。

(2)明確應急期間市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各方面通訊方式。保證事故應急救援期間救援系統通信暢通無阻。

(3)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當事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損壞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援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國網呼倫貝爾供電公司: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呼倫貝爾日報社:

(1)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

(2)按照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及時報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實施輿情應對。

市消防救援支隊:

(1)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執勤備戰、訓練演練工作。

(2)參加事故現場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

呼倫貝爾軍分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

(1)明確部隊有關建制單位為應對各類事故救援預備力量。

(2)設立應對各類事故救援的訓練科目,組織和訓練演練,提高各類事故救援能力。

(3)配備應急救援所需的車輛和裝備、器材,提高自身防護能力。

(4)受市政府的請求,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駐市相關部門(單位):

(1)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海拉爾安全監察大隊

分別負責組織協調管區內鐵路交通、鐵路火災、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鐵路運輸保障。

(2)內蒙古自治區民航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負責救援航空器停放本場地面保障工作。

(3)自治區在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事故應急救援由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單位)駐市的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本預案中未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其他成員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能,對涉及職能交叉和新業態新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履行相關職能。

2.2  旗(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旗(市、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可參照本預案應急組織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現場救援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以屬地為主。按應急響應級別和職責,成立以事發地政府為主,有關單位、應急專家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多個領域、跨多個旗(市、區)行政區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做好搶險救援、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氣象監測、環境應急、新聞發布等各項工作;設立相關應急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按照不同響應等級確定總指揮長,負責指揮、調動有關力量和資源,各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部總指揮長任命。

2.4  其他基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等,應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排查,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協助上級政府組織實施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5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專業救援隊伍為協同、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社會力量為輔助,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2.6  應急救援專家組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救援職責,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負責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發展趨勢,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決策咨詢等。

2.7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應落實預防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做好應急資源保障,編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機制

各地要運用數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區域安全生產風險清單、臺賬及信息共享和動態更新公開機制,構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制;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以及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資源保障情況,推進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工作,根據風險普查數據,抓住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風險管控重點領域,有針對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對策,提升事故預防控制能力。

3.2  預警行動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確定預警區域、影響范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事故預警信息;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通知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旗(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在接到可能導致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并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立即向事發地旗(市、區)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后1小時內及時報送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可以越級報送。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依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本級政府:

(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應急管理部和國家其他有關部委;

(2)有亡人的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自治區級其他有關部門;

(3)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一旦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緊急敏感情況,事發地旗(市、區)級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亡、事件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向事發地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的資料,為研究制訂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4.2  先期處置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1)立即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現場管控工作,盡快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疏散無關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惡化;在確保應急處置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及時開辟救援通道,科學組織救援。

(2)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

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所在旗(市、區)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排險防治措施,組織受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轉移避讓,開展搶險救援等工作,達到本級政府事故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級別。

4.3  應急響應

4.3.1  響應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市級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依據響應條件,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級別。

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Ⅰ級響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Ⅱ級響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跨旗(市、區)行政區域,或者特殊區域、特殊時期比較敏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Ⅲ級響應;發生事發地旗(市、區)有能力處置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Ⅳ級響應。

4.3.2  Ⅰ級、Ⅱ級響應程序

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先期應對,上級政府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予以協助和配合。

4.3.3  Ⅲ級響應程序

Ⅲ級響應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應對,事發地旗(市、區)政府組織先期處置。市相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掌握事故情況,并及時組織評估和確認,按規定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應急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向市政府、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及有關部門報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毗鄰地區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事故情況。

(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調度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

(3)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積極開展災情會商,分析研判事故災害現狀及發展態勢,研究制定現場救援方案,指揮各工作組有序開展救援行動。 

(4)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單位積極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控制危險源或排除事故隱患,標明或劃定危險區域,為救援工作創造條件。 

(5)加強災區環境監測監控和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6)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救援需要,協調增調救援力量。

(7)組織展開人員核查、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遇險人員和

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8)做好交通、醫療衛生、通信、氣象、供電、供水、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9)及時、統一發布災情、救援等信息,積極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10)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時向救援現場傳達。

(11)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做好升級應急響應準備,一旦事態失控,應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4.3.4  Ⅳ級響應程序

Ⅳ級響應由市有關事故處置牽頭部門決定啟動,事發地政府組織先期應對。事故處置牽頭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調、指導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向市相關部門通報事故情況。

4.4  指揮協調

4.4.1  各級政府按照前述分級響應原則,集中統一高效組織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上級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只要上級政府啟動應急響應,下級政府必須首先啟動應急響應。上級政府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政府指揮機構應移交指揮權,按照上級政府指揮部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4.4.2  超出事發地旗(市、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據事發地旗(市、區)政府的請求或者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市級救援指揮機構。

4.4.3  當自治區現場救援指揮部(工作組)到達事故現場時,市級現場救援指揮部會同旗(市、區)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4.4.4  呼倫貝爾軍分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駐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4.5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完善應急處置方案,合理規劃應急隊伍工作區域和次序,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為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

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處置進展情況?,F場指揮部要及時匯總現場相關信息,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時,下級政府的現場指揮部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在上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6  現場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方面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組織研判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6.1  方案制定

組織研判生產安全事故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和后果,制定現

場工作方案,明確應急處置的任務、分工和措施。

4.6.2  人員搜救及疏散安置

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受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核實傷亡和遇險人員。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群眾轉移和安置。

4.6.3  搶險救援

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處置、工程搶險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

危害,保護可能受事故影響的重要目標物、重大危險源及重要基礎設施,防范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等。

4.6.4  醫療衛生救助

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及時轉移危重傷員,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裝備進行支援。根據情況進行現場防疫和相關人員心理疏導和醫療保障工作;當地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時,應按規定落實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4.6.5  現場秩序管控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和現場實際,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做好疏導、勸離無關人員等工作;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重要區域和道路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4.6.6  現場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經授權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4.6.7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做好事故現場氣象、水文、環境等風險信息的監測、鑒定與評估工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必要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7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與事件處置同步進行,旗(市、區)級以上政府及其設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上級宣傳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權限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發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時間統一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人員傷亡(包括失蹤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事故影響范圍及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以及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等。發布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應約接受記者采訪、依托政務新媒體發布信息等。

4.8  響應終止

當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時,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終止應急響應,終止權限本著“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旗(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后、征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5.2  社會救助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和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工作。

事發地旗(市、區)政府應制定救助方案,明確救助職責和受災人員申請救助的程序,確保事故發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時到位。

5.3  調查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開展事故調查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

特別重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旗(市、

區)政府或本級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上

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5.4  恢復重建

事發地旗(市、區)政府負責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修復因事故損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員的安置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市級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5.5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激勵。對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旗(市、區)以上政府應加強對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監督、指導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旗(市、區)兩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應急力量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定期、不定期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使之處于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6.2  物資裝備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物資裝備保障制度,落實必要的應急物資、器材裝備和人員避難安置場所。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要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注重新型搶險救援裝備配備,并保持裝備良好。

6.3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企業及時落實各類應急費用,事發地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并督促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6.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紅十字會等組織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和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依托解放軍、武警部隊、民航、鐵路等資源,健全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

6.6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和數據庫,完善應急救援信息資源共享機制。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通信運營企業,保障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6.7  治安維護

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要求或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實施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8  科技支撐

各地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推動安全生產重大技術攻關與裝備研發,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制度,發揮政府采購引導作用,在

預防預警、應急救援等領域加快應用應急處置技術等先進適用裝

備,提高技術保障水平。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根據預案運用和應急演練等情況,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及時修訂預案。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7.2  宣傳和培訓

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事故應急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預案和事故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和預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將應急救援知識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內容,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技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救援能力。

7.3  應急演練

旗(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及旗(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

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旗(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

          2.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附件1


附件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一級(特別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級(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級(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級(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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