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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60073302996XP/202308-00038 組配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布機構: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號: 呼政辦發〔2023〕57號
成文日期: 2023-08-19 發布日期: 2023-08-20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20 16:34 來源: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機構

     2.2  旗(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2.3  煤礦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2.4  應急專家組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預警發布

     3.4  預警行動

     4  應急處置

     4.1  響應分級

     4.2  信息報告

     4.3 ?報告內容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應對

     5.2 ?分級響應

     5.3  先期處置

     5.4  處置措施

     5.5  響應調整

     5.6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5.7  應急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2  保險

     7  調查評估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8.2  應急支援與保障

     8.3  應急救援資金保障

     8.4  交通運輸保障

     8.5  醫療衛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8.7  技術支持與保障

     9  附則

     9.1  宣傳、培訓和演習

     9.2  預案管理

     9.3  預案制定與解釋

     9.4  預案實施

 

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實現高效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擴大和蔓延,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加強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若干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呼倫貝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呼倫貝爾市發生的較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協調處置的一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相關工作。旗(市、區)等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業部門對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有明確要求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協調下,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和完善安全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當地人民政府為主,市有關行業和部門配合、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是事故應急預案的第一響應者,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救援工作與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預測和預防性檢查工作,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應對事故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隊伍準備、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5)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應急職業技術人員和專業人才的培養,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機構

在市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所監管行業領域涉及煤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本預案中未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狀態下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有關職能。(見附件1)

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市成立現場指揮部后,事發地旗(市、區)指揮機構納入市現場指揮部,在市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事故應對工作,并做好相應保障工作。(見附件2)

2.2  旗(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旗(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煤礦事故的應對工作。發生一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發生地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視情況由市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到現場督促指導事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支持。旗(市、區)組織指揮體系應當參照市級組織指揮架構設置,確??茖W安全、高效有序應對一般事故,以及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的先期處置;應當結合實際,對事故防范應對工作的職能職責予以細化明確。

2.3  煤礦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煤礦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作為事故的第一響應機構,加強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煤礦事故應急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煤礦企業要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雙重預防體系,根據煤礦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企業基本情況和事故隱患及危險源數據庫。設立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警示標志,并將重大危險源及重大隱患現狀、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關管理措施、及時落實整改安全隱患、應急預案等信息按程序報告市、旗(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隱患及時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時停產撤人,嚴密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本轄區煤礦重大風險隱患檔案,及時收集各種安全信息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監測數據,跟進掌握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企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時跟進監控、整改。

3.2  預警

3.2.1  判定預警級別

根據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煤礦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3  預警發布

3.3.1 ?發布權限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氣象、水利、地震、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的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煤礦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市本級達到紅色、橙色、黃色預警級別時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藍色預警級別由市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安全事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類別、安全事故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時效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單位名稱、安全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3.3.2 ?預警調整

根據煤礦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當對預警級別和處置措施做出調整

3.3.3  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充分發揮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通信與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媒體單位應當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3.4  預警行動

3.4.1 ?煤礦企業預警行動

(1)根據預警信息,下達預警指令,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采取預防性處置措施,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3)加強應急值守,監測監控,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組織風險研判,檢查應急措施執行情況;

(4)一旦發生煤礦事故,立即向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3.4.2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預警行動

煤礦事故可能發生并達到預警級別的,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對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時預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警行動,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1)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2)向受影響的人群及單位發布有關信息;

(3)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5)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專家對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強度、事故級別進行研判,并提出相關建議;

(6)按照規定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7)采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者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群做好應對工作;

(8)指令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9)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藍色等級(Ⅳ級)、黃色等級(Ⅲ級)預警響應:預警區域組織做好應急預案啟動、加密監測頻次、加強預報預警、組織分析研判、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動態信息、及時宣傳減輕危害的常識、開展重點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

橙色等級(Ⅱ級)、紅色等級(Ⅰ級)預警響應: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做好預警地區轉移疏散人員、預置救援隊伍、調集應急物資、保衛重點目標、保障公共設施安全運行、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災害事故危害的場所等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響應分級

根據煤礦事故傷亡人數或經濟損失,分為一般事故(Ⅳ級)、較大事故(Ⅲ級)、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四個等級。

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信息報告

(1)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企業負責人,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按照現場處置程序立即開展自救、互救。

(2)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搶險,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旗(市、區)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可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自治區局報告。

(3)旗(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報后,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自治區局。

4.3 ?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及所在地;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類別、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的簡要經過,對事故發生原因和性質、影響范圍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對事故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應對

煤礦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對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市人民政府,旗(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應對。

5.2 ?分級響應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最高級別。按照煤礦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Ⅰ級、Ⅱ級響應時,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應急響應命令由總指揮簽發;當啟動Ⅲ級、Ⅳ級響應時,由本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辦公室決定,應急響應命令由副總指揮或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簽發;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響應。

5.3  先期處置

5.3.1  煤礦企業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2)根據分析研判,在保證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煤礦設備設施的安全保護,保證設備設施在緊急情況下正常運轉;

(5)保證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3.2 ?旗級人民政府

按煤礦事故級別,啟動本級人民政府煤礦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全力控制煤礦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超出自身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預案實施救援。

5.4  處置措施

5.4.1  現場處置重點

針對煤礦事故特點,在搶險救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負責部門單位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制定保護事發地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疏散、轉移受災或者有危險的群眾;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嚴防發生次生事故災害,嚴格控制事態擴大。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煤礦井下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進行救援,嚴格控制進入事故區域的救援人員數量。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后,方可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救援。

(3)開通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盡快到達事故現場。當發生礦井重大透水、火災、瓦斯煤塵爆炸、沖擊地壓、大面積冒頂、露天煤礦邊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災難,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人力物力不能滿足需要時,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法進行社會力量動員,發動群眾支持參與應急救援,緊急征用社會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全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4)現場指揮部成立由煤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與煤礦救援專家組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技術組,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全面搜集整理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綜合分析論證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時分析解決救援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析評估事故救援發展趨勢,科學預測事故救援結果,為制定完善、及時調整現場搶救方案和后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參考

5.4.2  符合四級響應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進入四級應急響應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并視情況向事發地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響應,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采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事故發生地設置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市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5.4.3  符合三級響應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啟動三級響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同時根據事故情況,迅速指揮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救援工作;

(2)總指揮到達現場后,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組建各工作組,接管指揮權,開展事故會商,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分析研判事故災害現狀及發展態勢,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揮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行動;

(3)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單位積極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搜救失聯人員,控制危險源或排除事故隱患,標明或劃定危險區域,根據事故類型組織救援人員恢復被損壞的交通、通訊、電力等系統,為救援工作創造條件;

(4)加強災區環境監測監控和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5)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救援需要,協調增調救援力量;

(6)組織展開人員核查、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7)做好交通、醫療衛生、通信、氣象、供電、供水、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8)及時、統一發布事故情況及救援等信息,積極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9)按照自治區相關部門指導意見,落實相關工作;

(10)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應急管理廳、市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時向事發地傳達。

5.4.4  符合二級響應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向市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建議總指揮啟動二級響應,進一步加強救援力量,在做好三級響應重點工作的基礎上,落實自治區工作組指導意見,必要時請求自治區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5.4.5  符合一級響應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向市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建議總指揮啟動一級響應,進一步加強救援力量,落實國家級工作組指導意見。

5.5  響應調整

市指揮部或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故情況變化,結合救援實際調整響應級別。

5.6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一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的發布,由事發地的旗(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發生較大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后,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比較敏感的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處置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引導新聞輿論。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較大以上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和政府微信公眾號等快捷方式予以發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國家和自治區的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未經批準,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原因、傷亡、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事故發展態勢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5.7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應當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當事故現場得到控制,遇險人員已解救,事故傷亡情況核實清楚,環境監測符合有關標準,無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部總指揮啟動應急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事故所在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和遇難人員的補償、遇難者親屬的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恢復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

6.2  保險

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派出人員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7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于特別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協助配合自治區、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并向自治區、國務院作出報告。對于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協助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并向自治區作出報告。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旗(市、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事故由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與評估。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單位的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有關人員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電話,衛星、微波、互聯網等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暢通。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建立與煤礦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級煤礦企業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專家組的通信聯系。

旗(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相關應急資源信息收集、分析、處理。

8.2  應急支援與保障

(1)應急救援裝備保障。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裝備。有關旗(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煤礦事故救援的需要,儲備有關特種物資裝備。

(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等組成。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要力量,以相關大中型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為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職消防力量及社區群眾性應急隊伍是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補充力量,要積極做好救援準備工作。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按國家相關規定報送屬地應急管理局。

各類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練,做到反應迅速,常備不懈。

8.3  應急救援資金保障

企業應足額儲備應急救援資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資金準備。應急救援所形成的各項經費應當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顚S?。

8.4  交通運輸保障

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證及時調運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和物資。

事故所在旗(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快速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5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儲備醫療救治應急物資,開展醫療救援演練和公眾自救、互救醫療常識宣傳教育。

煤礦企業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健康危害。

8.6  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重要設備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人群,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8.7  技術支持與保障

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備設施資源,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救援力量、救援裝備、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和專家基礎數據庫,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和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9  附則  

9.1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旗(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礦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職工說明企業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煤礦企業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健康危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應急管理人員和相關救援人員進行培訓。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儲備醫療救治應急物資,開展醫療救援演練和公眾自救、互救醫療常識宣傳教育。

(3)演練。煤礦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相關旗(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9.2  預案管理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要求進行備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

9.3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修訂并解釋。

9.4  預案實施

自本預案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2.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3.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1


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一、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呼倫貝爾軍分區副司令、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委、工信局、紀委監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衛健委、商務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呼倫貝爾日報社、國網呼倫貝爾供電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呼倫貝爾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隊、呼倫貝爾軍分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海拉爾車務段,內蒙古自治區民航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二、指揮部及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市指揮部: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及市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統籌協調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指揮煤礦企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辦公室:承擔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專項訓練;協調各方面力量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行動,協助市委和政府指定的負責人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報告和發布事故信息;指導旗(市、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

三、應急救援專家組工作職責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簡稱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四、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相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民兵、社會力量及志愿者隊伍。必要時,包括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預備役人員。

五、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委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宣傳報道工作。

2.根據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積極引導輿論,實施輿情應對。

(二)市應急管理局

1.承擔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

2.負責指導協調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件搶險救援工作。

3.負責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承擔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傳下達等工作。

4.監督煤礦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

5.指導協調煤礦企業健全完善全市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負責職責范圍內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負責和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組工作。

6.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編制、管理和執行《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市發改委

1.負責把本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列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

2.負責市本級救災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四)市紀委監委

1.應邀或受邀介入較大及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跟蹤了解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組初步確定責任事故后,及時啟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

2.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旗(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應急管理職責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

3.查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較大責任事故的行為,對搶險救援工作中失職、瀆職等行為依紀依規依法進行追責問責。

(五)市財政局

1.負責按照規定落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經費,為應對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2.負責落實本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辦公經費;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辦公及活動經費。

3.負責落實本市應急專項資金,并及時劃撥使用。

4.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為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生產安全事故難預防、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市本級經費由市本級負責,旗市區經費由旗市區承擔)。

(六)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協調和配合轄區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道路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七)市工信局

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參與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

(八)市自然資源局

1.負責地質災害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為事故發生現場及周邊地區提供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等資料;

2.組織專家為事故現場救援及周邊地質環境安全提出措施,為事故現場發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提供相關技術保障。

(九)市公安局

1.負責組織、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員疏散、治安和社會穩定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市人社局

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和幫助符合就業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受災人員解決就業工作。

(十一)市民政局

負責組織和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和受事故影響群眾的救助工作。

(十二)市衛健委

1.結合本市地域特點,合理確定有關醫療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事故醫療救護中心(應選骨傷科、燒傷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氣體中毒搶救力量較強的醫療單位),并做好醫療救護中心的建設。

2.負責檢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車輛、器材儲備。

3.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應急救援時,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醫療救護隊伍,協調調派專家團隊參加搶險救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藥品和器械并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負責組織在事故現場(洗消緩沖區)設置臨時醫療急救區(點);負責組織對傷員進行分揀及緊急醫療處置,并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組織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十三)市商務局

1.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2.生產經營單位在境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的,負責按《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十四)市生態環境局

1.為各類事故現場提供與環境相關的必要的數據參數。

2.負責事故的環境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針對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狀況,提出環境保護和治理方案,并監督事故責任主體單位監督實施。負責監督事故單位對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質進行處置。

(十五)市市場監管局

1.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

2.為特種設備事故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十六)市氣象局

1.提供本市境內雷電災害危險性等級圖,為各級政府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

2.負責為事故現場和區域的應急救援提供氣象(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降水量等)監測、預報保障、發布氣象風險預警。

(十七)國網呼倫貝爾供電公司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十八)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呼倫貝爾分公司

1.建立應急救援通信系統維護機制,保障應急情況下電訊系統設施、設備完好;

2.明確應急期間市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各方面通訊方式,保證事故應急救援期間救援系統通信暢通無阻;

3.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當事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損壞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援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十九)呼倫貝爾日報社

1.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

2.按照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及時報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實施輿情應對。

(二十)市消防救援支隊

1.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執勤備戰、訓練演練工作。

2.參加事故現場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一)呼倫貝爾軍分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

1.明確部隊有關建制單位為應對各類事故救援預備力量。

2.設立應對各類事故救援的訓練科目,組織和訓練演練,提高各類事故救援能力。

3.配備應急救援所需的車輛和裝備、器材,提高自身防護能力。

4.受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二)駐市相關部門(單位)

1.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海拉爾車務段分別負責組織協調管區內鐵路交通、鐵路火災、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鐵路運輸保障。

2.內蒙古自治區民航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負責救援航空器停放本場地面保障工作。

六、旗(市、區)政府工作職責

(一)旗(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同級安委會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綜合協調和指揮。

(二)發生一般事故,分別由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視情況由市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到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支持。旗(市、區)級組織指揮體系應當參照市級組織指揮架構設置,確??茖W安全、高效有序應對一般事故,以及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的先期處置;應當結合實際,對事故防范應對工作的職能職責予以細化明確。

七、生產經營單位工作職責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應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資源,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作為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應急第一響應機構,加強企業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及生產恢復和事故調查工作。

 

附件2


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一、現場指揮部組成

市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組、搶險救援組、技術組、專家組、醫療救護組、社會穩定組、宣傳報道組、應急保障組、善后工作組等9個工作組。根據事故情況及應急救援需要,指揮長可視情況調整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調集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參加事故處置工作。

二、各應急救援工作組職責

(一)綜合組

組   長: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旗(市、區)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報送事故情況和救援動態信息,承辦文秘、會務工作;協調、服務、督辦各組工作落實;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搶險救援組

組   長: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工信局、消防救援支隊,武警呼倫貝爾支隊、旗(市、區)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掌握事故動態,參與救援方案制定;調集專業應急隊伍、裝備和物資;組織事故調查、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 

(三)技術組

組   長: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旗(市、區)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根據救援現場需要制定救援方案,負責指導、協調提供環境、氣象、地質等技術信息;對生態環境、疫情、土壤等構成的危害進行監測;對構成環境影響的,按相關預案要求申請啟動相關預案。

(四)專家組

組   長:市應急管理局指定煤礦領域專家

成員單位: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由煤礦領域專家和專業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研判事故情況,協助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研究論證救援技術措施,為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擴大措施建議。

(五)醫療救護組

組   長:市衛健委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衛健委、旗(市、區)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傷員救治和醫療衛生保障,調配市級醫療資源指導援助,開展現場衛生防疫。

(六)社會穩定組

組   長:市公安局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旗(市、區)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現場及周邊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秩序,開展人員核查和遇難人員身份識別工作。

(七)宣傳報道組

組   長:市委宣傳部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宣傳部門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新聞發布、新聞報道,輿情處置引導。

(八)應急保障組

組   長: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工信局、氣象局,旗(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組織交通運輸、通信、電力、后勤服務等保障,開展氣象監測預報,對事故現場環境實時監測。

(九)善后工作組

組   長: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

成員單位:旗(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

主要職責:做好家屬安撫、傷亡賠償補償等救助工作,恢復重建工作,處理其他有關善后事宜。




附件3


呼倫貝爾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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