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8-00036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號: | 呼政辦發〔2023〕56號 |
成文日期: | 2023-08-19 | 發布日期: | 2023-08-20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1.6 分級應對
1.7 響應分級
1.8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機構
2.2 旗(市、區)級應急指揮機構
2.3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急指揮機構
2.4 應急專家組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響應
4.4 處置措施
4.5 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4.6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4.7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通信與信息保障
6.7 技術支持保障
6.8 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制定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和救援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和救援的綜合協調指揮,明確各部門單位應急救援職責,確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及時、有序、高效進行,預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呼倫貝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本預案適用于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環節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城鎮燃氣運營及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燃氣泄漏、爆炸、火災等事故,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廢棄處置過程中的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煙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不適用于本預案。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預防為主、源頭防控,夯實基層基礎,最大程度防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作用和行業主管部門分類管理作用,銜接好防抗救的責任鏈條,形成整體合力,加快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各旗(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級負責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當事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組織應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等做好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堅持高效有序、綜合應對。建立健全以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導、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地方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科學安全、高效有序應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加強應急管理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對科技支撐,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法治化、科學化、專業化和規范化水平。
堅持區域協同、聯防聯控。健全完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強化與相鄰盟市的協同,加強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享,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聯防聯控。
根據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四級(一般)。(見附件1)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盟市行政區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呼倫貝爾市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自治區及自治區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一般事故分別由旗(市、區)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當涉及跨旗(市、區)行政區域或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涉及跨盟市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協調響應支援。
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一級、二級、三級響應,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決定;當啟動四級響應,由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具體情況報批提級啟動。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旗(市、區)級人民政府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地方應急預案,化工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在市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所監管行業領域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見附件2)
市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縣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調整或設立?,F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見附件3)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領域事故的應對工作。發生一般事故,分別由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視情況由市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到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旗(市、區)組織指揮體系應當參照市級組織指揮架構設置,確??茖W安全、高效有序應對一般事故,以及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的先期處置。應當結合實際,對事故防范應對工作的職能職責予以細化明確。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事故的第一響應機構,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采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對工業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存在的可能因一起事故引發連鎖反應從而導致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情況,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著力化解存量風險,落實管控措施,強化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重大危險源監控能力等建設,推進應急救援能力提升。
旗(市、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的各級部門建立本行業危險化學品單位普查、登記、評估等管理制度和監測制度,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建設,配備專業監測人員,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監測,對重大風險源和隱患點位實施全天候監測,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持續進行跟蹤。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種類、理化性質、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監測系統并提供監測數據;建立完善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和保障物資等;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涉及央企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在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同時,應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引發的事故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影響范圍、建議或強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發布的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方式主要包括: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
各級主管部門根據監測信息的分析情況,做好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產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發展趨勢的預判和把握,核實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報送。市本級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時,由市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時,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發布預警信息,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當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擴大或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將要升級,預計現場應急救援力量無法有效消除事故險情時,發布單位應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當突發事件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根據事故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防范應對措施。
(2)值班值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
(3)防范處置。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和道路。
(4)應急準備。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應急人員做好參加應急響應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等。
(5)輿論引導。隨時掌握并報告發布事態進展情況,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1)危險化學品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企業負責人,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按照現場處置程序立即開展自救、互救。
(2)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旗(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至市政府,同時報市應急管理局。
(4)市應急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將有關事故情況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5)事故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和損害程度的初步估計、現場救援情況、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須及時進行信息續報。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故重大變化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涉外機構通報。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旗(市、區)人民政府接報后,迅速核實事故基本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資源;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當啟動四級響應時,市指揮部辦公室進入四級應急響應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旗(市、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響應,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采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事故發生地設置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市事故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當啟動三級響應時,市指揮部進入三級應急響應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部應當采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調劑,指揮調派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當啟動二級響應時,市指揮部進入二級應急響應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市級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跨地區協調專業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采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必要時,請求自治區支援。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將事故信息及時報送自治區。
當符合一級響應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向市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建議總指揮啟動一級響應,進一步加強救援力量,落實國家級工作組指導意見。
各級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科學處置,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類型,收集現場信息,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2)調配應急力量和資源。調集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應急處置專家。
(3)搜救、疏散人員。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受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4)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程搶險、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為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5)現場管制。劃定警戒區域,在警戒區域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將警戒區域內與事故應急處置無關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控制、記錄進入事故救援核心區的人員。
(6)醫療救護。調度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向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心理衛生咨詢和幫助。
(7)環境監測。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環境監測,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采取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提出現場救援工作建議。
(8)現場安全防護。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事故類別及應急人員職責,采取相應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危險區域的人員應配備基本個人防護裝備;消防、救援和偵檢等進入危險區域的人員應配備隔離型密閉防毒面罩、適用的化學防護服和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
(9)后勤保障。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1)現場偵查。在充分做好個人防護的基礎上,對現場被困人員情況,以及著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勢范圍、毗鄰威脅程度、生產裝置、控制路線、建(構)筑物損壞程度、現場及周邊污染情況等進行初步偵查。
(2)實施警戒。根據偵查結果研判火災爆炸發生位置、危險化學品性質,以及火勢擴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綜合考慮事故發生區域的周圍環境及可能對周邊的影響,確定警戒范圍。將警戒范圍劃分為重危區、中危區、輕危區和安全區,并設立警戒標志,在安全區外視情況設立隔離帶。對警戒區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警戒區內實施停電、?;鸫胧?,并立即將警戒區內無關人員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域。
(3)制定救援方案?,F場指揮部根據燃燒范圍、燃燒物品、周圍物品危險性及火勢蔓延途徑等影響因素,選取合適的滅火劑和滅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
(4)實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準備及安全防護后,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救援。搜救受傷及被困人員,采取正確的救助方式,將所有遇險人員轉移至上風或側上風方向空氣無污染地區,對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員、高溫液體燙傷人員、化學燒傷人員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現場急救,傷情較重者及時送往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制止泄漏,切斷泄漏源,當不能有效堵漏時,可采取倒罐輸轉、放空點燃、惰性氣體置換等方式進行泄漏處理。根據需要采取轉移可燃物料、切斷與裝置及管線設施的連通等措施,利用消防水炮或消防水栓對著火罐、設備進行冷卻。對周圍受火災威脅設施及時采取冷卻、退料、泄壓,采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攔截飄散流淌的易燃液體或挖溝導流將物料導向安全地點,采用毛氈、沙袋等堵住下水井、窖井口等保護措施,防止火焰蔓延并對火場進行控制,當達到滅火條件時實施滅火作業。
(5)現場監測。實時監測事故現場氣象擴散和易燃易爆氣體濃度,監測泄漏物質和消防廢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明確泄漏危及周圍環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據現場氣體濃度及爆炸源的情況確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險,確定應當采取的處置措施。
(6)火災撲救過程中,現場指揮部根據危險區的危害因素和火災發展趨勢進行動態評估,及時提出滅火指導意見,調整救援方案,并將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報自治區指揮部。
4.5.2 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事故現場處置要點
(1)現場偵查。在充分做好個人防護的基礎上,對現場被困人員情況,以及容器儲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設施、建(構)筑物險情及可能引發爆炸燃燒的各種危險源,現場及周邊污染情況等進行初步偵查。
(2)實施警戒。根據偵查結果研判泄漏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性質、泄漏源的位置及氣象情況,確定警戒范圍,將警戒范圍劃分為重危區、中危區、輕危區和安全區,并設立警戒標志,在安全區外視情況設立隔離帶。對警戒區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警戒區內實施停電、?;鸫胧?,消除可能引發火災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將警戒區內無關人員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域。
(3)制定救援方案?,F場指揮部根據泄漏源的周圍環境(環境功能區、人口密度等)、周圍區域重大危險源的分布以及預測的事故現場泄漏擴散趨勢等情況,確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導流、堵漏、倒罐轉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4)實施救援。根據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準備及個人防護的基礎上,進入事故現場。搜救受傷及被困人員,采取正確的救助方式,將所有遇險人員移至上風或側上風方向空氣無污染地區,對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員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現場急救,傷情較重者及時送醫療急救部門救治。根據現場泄漏情況,采取關閥斷料、開閥導流、排料泄壓、火炬放空、倒罐轉移、應急堵漏、冷卻防爆、注水排險、噴霧稀釋、引火點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進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間。稀釋泄漏物濃度,攔截、導流和蓄積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標或環境敏感區擴散。貯罐區發生液體泄漏時,及時關閉雨水閥,防止物料外流。
(5)泄漏物清理。當存在大量殘液時,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無火花器具收集,集中處理;少量殘液用稀釋、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處理。
(6)現場監測。加強對現場水質、大氣、土壤、氣象信息的監測,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質進一步對大氣、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7)現場指揮部根據危險區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質濃度擴散趨勢進行動態評估,及時提出指導意見,調整救援方案,并將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指揮部。
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處置,綜合參照上述現場處置要點,及時、科學、有效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揮部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一般事故后,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指揮機構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等發布,具體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黨委宣傳部門加強網絡媒體、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4)未經人民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批準,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事故發展態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5)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向自治區提出申請。新聞媒體公布緊急狀態的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結束后,經現場檢測、評估、鑒定和專家論證,確定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應當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由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指導協調,旗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
善后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保險理賠,征用物資補償,污染消除等事項。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影響,依據相關法律政策做好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及受影響群眾,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督促轄區內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服務工作;及時歸還調用和征用的財產,財產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復等工作。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5.3 總結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于特別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協助配合自治區及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并向自治區、國務院作出報告。對于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協助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并向自治區作出報告。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單位會同事發地旗(市、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事故由旗(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與評估。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
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等組成。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掌握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并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顚S?。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不同行業、區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種類、風險和特點,結合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設備及物資等,做好維護和管理,并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支援。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根據實際需求,配備必要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傷員的救治能力。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和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依托解放軍、武警部隊、水上搜救、民航等水陸空資源,健全水陸空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
通信管理、廣電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于公用通信網的應急通信系統。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應急信息數據庫,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機構等開展研究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全民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旗縣(市、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本預案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對城鎮燃氣運營及使用、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危險化學品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等負有職責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或部門應急預案。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要求進行備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2.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3.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一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一)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三)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事故;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二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一)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三)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三級(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一)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三)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事故;
(四)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四級(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
(一)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的事故;
(三)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四)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呼倫貝爾軍分區副司令、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委、紀委監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衛健委、商務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教育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農牧局、文旅廣局、林草局、總工會、消防救援支隊,呼倫貝爾軍分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中國移動通信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呼倫貝爾分公司、國網呼倫貝爾供電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海拉爾安全監察大隊等部門單位。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市直相關部門、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相關危險化學品企業。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及自治區、市委和政府工作要求,領導、組織、協調全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和終止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三)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必要時協調駐呼倫貝爾市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四)向自治區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一)市委宣傳部
1.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宣傳報道工作。
2.根據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積極引導輿論,實施輿情應對。
(二)市應急管理局
承擔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及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存儲和使用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綜合協調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存儲、使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物資、裝備的調配,依法指導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市發改委
1.參與長輸管道行業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負責市本級救災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3.配合協調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搶險救災。
(四)市紀委監委
1.應邀或受邀介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跟蹤了解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組初步確定責任事故后,及時啟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
2.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旗(市、區)政府履行應急管理職責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
3.查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較大責任事故的行為,對搶險救援工作中失職、瀆職等行為依紀依規依法進行追責問責。
(五)市財政局
1.負責按照規定落實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經費,為應對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2.負責落實本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辦公經費;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辦公及活動經費。
3.負責落實本市應急專項資金,并及時劃撥使用。
4.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為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市本級經費由市本級負責,旗市區經費由旗市區承擔)。
(六)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協調和配合轄區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道路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七)市自然資源局
1.負責地質災害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為事故發生現場及周邊地區提供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等資料。
2.組織專家為事故現場救援及周邊地質環境安全提出措施,為事故現場發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提供相關技術保障。
(八)市公安局
1.負責組織、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員疏散、治安和社會穩定工作。
2.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以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監控劇毒化學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流向;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買賣的監督管理。
(九)市人社局
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安全事故發生后,工傷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和幫助符合就業條件且有就業意愿的受災人員解決就業工作。
(十)市民政局
負責組織和指導屬地民政部門做好事故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和受事故影響群眾的救助工作。
(十一)市衛健委
1.結合本市地域特點,合理確定有關醫療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事故醫療救護中心(應選骨傷科、燒傷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氣體中毒搶救力量較強的醫療單位),并做好醫療救護中心的建設。
2.負責檢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車輛、器材儲備。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應急救援時,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醫療救護隊伍,協調調派專家團隊參加搶險救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藥品和器械并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負責組織在事故現場(洗消緩沖區)設置臨時醫療急救區(點);負責組織對傷員進行分揀及緊急醫療處置,并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組織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十二)市商務局
1.負責拍賣、成品油流通、舊貨流通、汽車流通和再生產資源回收等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商貿物流園區、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等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檢查、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口岸區域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市生態環境局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輻射安全有關規劃、標準。牽頭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市場監管局
負責組織協調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相關的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在其他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提供搶救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信息,監督搶救傷員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十五)市氣象局
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十六)市教育局
1.負責配合屬地政府指導發生事故的學校和教育審批的教育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2.負責配合屬地政府指導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師生員工的疏散,妥善安置受災地區的學生,穩定師生及家長情緒,及時恢復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3.指導督促、監督學校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疏散工作。
(十七)市工信局
1.參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參與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負責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處置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和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為應對事故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十八)市住建局
1.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鎮燃氣、城市供熱、城市供水及污水處理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2.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十九)市水利局
1.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對江河、湖泊和水庫等水利工程事故預警,負責組織力量配合搶險救援,提出搶險技術方案,提供搶險救援技術資料和物資器材。
(二十)市農牧局
1.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農牧漁業、農機等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及調查工作。
(二十一)市文旅廣局
1.配合本市消防救援做好大型文化娛樂活動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娛樂場所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單位和文藝演出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廣播電視宣傳,實施輿情應對。
4.按照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及時報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負責組織協調旅游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市林草局
1.負責督促本系統所屬單位依法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對林業六局林產工程事故預警,負責組織力量實施搶險救援,提出搶險技術方案,提供搶險救援技術資料和物資器材。
(二十三)市總工會
1.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2.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
3.參與指揮和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四)呼倫貝爾日報社
1.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
2.按照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及時報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實施輿情應對。
(二十五)市消防救援支隊
1.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和執勤備戰、訓練演練工作。
2.參加事故現場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六)呼倫貝爾軍分區、武警呼倫貝爾支隊
1.明確部隊有關建制單位為應對各類事故救援預備力量。
2.設立應對各類事故救援的訓練科目,組織和訓練演練,提高各類事故救援能力。
3.配備應急救援所需的車輛和裝備、器材,提高自身防護能力。
4.受市政府的請求,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七)中國移動通信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聯通呼倫貝爾分公司、中國電信呼倫貝爾分公司
1.建立應急救援通信系統維護機制,保障應急情況下電訊系統設施、設備完好。
2.明確應急期間市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各方面通訊方式。保證事故應急救援期間救援系統通信暢通無阻。
3.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當事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損壞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援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八)國網呼倫貝爾供電公司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二十九)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海拉爾安全監察大隊
分別負責組織協調管區內鐵路交通、鐵路火災、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鐵路運輸保障。
呼倫貝爾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綜合協調組、事故救援組、交通管制組、醫療衛生組、環境監測組、處置保障組、新聞發布組、專家組、善后處置組等工作組。根據事故現場實際,工作組設置可適當調整,各工作組負責人由現場總指揮指定。
(一)綜合協調組。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及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參加。
承擔現場指揮部的綜合協調、指令接收轉發、信息收集報送、調配應急力量和資源等工作;協調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專家的調集工作;承辦現場指揮部各類會議,督促落實現場指揮部議定事項;審核把關信息發布;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資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歸檔等工作。
(二)事故救援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防救援支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參加。
實施?;飞a安全事故處置、火災撲救、人員搜救、工程搶險、工程加固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為事故調查收集有關資料。
(三)交通管制組。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參加。
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辟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盡快恢復被毀交通路線。
(四)醫療衛生組。市衛健委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參加。
調度全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毒;向受傷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心理衛生咨詢和幫助。
(五)環境監測組。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牧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參加。
對涉事區域進行環境監測,提出控制污染擴散的建議,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
(六)處置保障組。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能源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參加。
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通信、電力的供應和服務,負責群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等;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務和資源保障。
(七)新聞發布組。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事發地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參加。
統籌協調媒體的現場管理,做好事件輿論引導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做好新聞應對發布和集體采訪活動的組織工作;做好境內外媒體溝通協調和組織聯絡工作;向市指揮部和事故相關單位、轄區人民政府通報輿情進展,提出應對建議。
(八)專家組(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對事故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議,為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九)善后處置組。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市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應急管理局、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總工會等部門單位參加。
做好受災群眾、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難者遺體處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難和受災人員的經濟補償等善后工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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