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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60073302996XP/202303-00004 組配分類: 政府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有效性: 有效 文號: 呼政辦發〔2023〕15號
成文日期: 2023-03-06 發布日期: 2023-03-09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3-09 00:00 來源: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呼倫貝爾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3月6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和國家及自治區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標準、規范,結合呼倫貝爾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呼倫貝爾市中心城區(海拉爾區、鄂溫克族自治旗巴彥托海鎮區)內與城市規劃、設計和管理有關的活動。其他各旗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章  用地分類

第三條  用地分類采用三級分類體系,應符合《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的規定。

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分用地類別的項目用地,用地名稱代碼轉換參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詳見附錄三。

第四條  兼容用地指單一性質用地允許兩種或兩種以上跨地類的建筑與設施進行兼容性建設和使用。被兼容的建設內容不得對主要用地性質的建筑產生安全、環境、消防等負面影響。

第五條  各類規劃用地兼容性包括部分兼容、完全兼容和禁止兼容。其中:

(一)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塊原規劃用地性質上,混合其他單種性質用地的用地規模比例不超過30%,或混合其他兩種及兩種以上性質用地的用地規模比例之和不超過40%。表中有單獨注釋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被兼容的功能無法進行用地功能分區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規模計算。

同一街坊內相鄰的同性質用地,可合并考慮兼容比例。

(二)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塊原規劃用地性質上,混合其他一種或幾種性質用地的用地規模比例可達100%。

(三)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塊原規劃用地性質上不允許混合或轉變為其他用地性質。

各種用地兼容性規定見附錄四。

第六條  規劃用地上建設相應的配套設施,不屬于兼容。配套設施用地(或建筑)應按相關要求執行,主要是指:

(一)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二)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配套設施應符合公園、綠地等相關設計規范要求。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條  城市主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建筑容量指標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一)居住街坊用地應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相關控制要求,其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1的規定。

 

表3.1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表

建筑

氣候

區劃

住宅建筑

平均層數

容積率

建筑密度

最大值

(%)

綠地率

最小值

(%)

住宅建筑高度

控制最大值

(m)

人均住宅用地

面積最大值

/人)

低層

(1層-3層)

1.0

35

30

18

36

多層Ⅰ類

(4層-6層)

1.1-1.4

28

30

27

32

多層

(7層-9層)

1.5-1. 7

25

30

36

22

高層Ⅰ類

(10層-18層)

1.8-2.4

20

35

54

19

高層

(19層-26層)

2.5-2.8

20

35

80

13

3.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二)當住宅建筑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2的規定。

 

表3.2  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建筑

氣候

區劃

住宅建筑

層數類別

住宅用地

容積率

建筑密度

最大值

(%)

綠地率

最小值

(%)

住宅建

筑高度

控制

最大值(m)

人均住宅

用地面積

最大值

(㎡/人)

低層(1層-3層)

1.0、1.1

42

25

11

32-36

多層Ⅰ類

(4層-6層)

1.4、1.5

32

28

20

24-26

 

(三)商業建筑、辦公建筑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應符合表3.3的規定。

 

表3.3 商業建筑、辦公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建筑類型

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最大值(%)

容積率

商業建筑

H≤24m

50

3

24m<H≤40m

45

3.5

40m<H≤80m

35

4

辦公建筑

H≤24m

30

2

24m<H≤80m

25

5

注:本表計算容積率時不計算地下建筑面積。

 

第八條  原有公共建筑容量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地塊,建筑物不得進行擴建、加層、插建;原有公共建筑容量未達到或未超出規定值的地塊,可在原有建筑物上進行適當擴建、加層、插建,但不得超過建筑容量控制指標表的規定,并要按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建規〔2012〕22號)中的相關程序進行申請調整。

第九條  建筑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宜單獨建設:

(一)居住建筑基地為5000;

(二)公共建筑基地為3000。

第十條  建筑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屬于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項目,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表3.3的大中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文化藝術等設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政策和專業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舊區的建筑基地在滿足規劃、消防、衛生、交通等規范要求的前提下為社會公眾額外提供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可按下表3.4的規定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建筑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筑容積率)的20%。

 

表3.4  公共開放空間增加與建筑面積控制表

核定建筑容積率

FAR

每提供1㎡實際使用面積的公共開放空間,允許

增加的建筑面積(㎡)

<1

0.8

2≥FAR≥1

1.0

>2

1.5

 

第十三條  公共建筑基地為社會公眾額外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共開放空間位于建筑基地內,后退紅線部分不作公共開放空間;   

(二)沿城市道路、廣場、小區道路留設,且任一方向的凈寬度在8m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200;

(三)開放空間不得封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規劃竣工驗收核實時,建筑布局、外觀等符合規劃要求并沒有超層超高建設的,實測建筑面積未超出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土地出讓合同中容積率要求的,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計計算:

(一)1000以內(含1000)部分為3%;

(二)1000-5000(含5000)之間部分為2%;

(三)5000-10000(含10000)之間部分為1.5%;

(四)10000-50000(含50000)之間部分為0.5%;

(五)50000-100000(含100000)之間部分為0.2%;

(六)100000以上部分為0.1%。

累計計算的建筑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1000。

實測建筑面積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視為建筑面積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五條  地下建筑及地下功能性用房,如電梯井、地下消防水池、設備間、疏散樓梯及通道等計入建筑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六條  建筑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防噪、抗震和工程管線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條  住宅建筑間距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中的日照要求: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3h。

對特定情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二)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三)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第十八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住宅建筑間距須滿足第十七條日照標準要求,且不得小于20m。

(二)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附錄七)

1.當遮擋建筑為低層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6m。當遮擋建筑為多層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遮擋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5m。當建筑山墻面開設居室窗時,最小間距不得小于20m。

2.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小于、等于15m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5m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小于、等于6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當兩幢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九條  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側面間距不得小于6m,并同時滿足消防、管網埋設及視覺衛生的相關規定,當兩側山墻開設居室窗時,間距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條  高層居住建筑間距

(一)高層居住建筑與其他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的日照分析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日照標準,同時滿足不低于南側高層建筑高度1.0倍,且不得小于40m。

(二)高層居住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混合布置:高層居住建筑在南側時,與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本條(一)要求;多、低層居住建筑在南側時,按多、低層居住建筑間距控制,與北側高層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第十八條(一)相關要求。

(三)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它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15m,當建筑山墻面開設居室窗時,間距不得小于20m(附錄七)。

(四)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的側面間距不得小于15m;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低層居住建筑的側面間距不得小于10m;當兩側山墻開設居室窗時,間距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一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且對居住建筑產生遮擋時,其間距按居住建筑間距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按非居住建筑間距確定。

(三)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側面間距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養老設施建筑內的老年人居住用房,中小學教室與其它遮擋建筑的間距按冬至日不少于2h日照標準控制;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三條  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m。

(二)高層非居住建筑在多層非居住建筑南側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8m;高層非居住建筑在多層非居住建筑北側,或兩者東西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5m。

(三)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2m。

(四)低層非居住建筑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照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不得小于6m。

(五)非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的側面間距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讓

第二十四條  沿建筑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沿建筑基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筑的離界距離,按表5.1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二)與界外建筑的距離同時應符合第四章《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地下建筑物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離)的0.5倍,且最小退讓距離為5m。

(四)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5m的,其離界距離按主要朝向離界距離控制。

(五)相鄰用地建設時序不能確定,且相鄰用地為空地的退讓要求分以下三種情況:

1.相鄰地塊已有報建規劃方案的,應按報建規劃方案進行考慮。

2.當北側地塊有日照要求,且為空地沒有規劃方案時,南側地塊建筑物退地界應按照空地用地性質對應的日照標準,標準日照陰影線不得突破地界以北15m或北側道路的北紅線外10m(附錄八)。若北側用地無規劃用地性質,可參照居住用地執行。

3.東西兩側相鄰地塊尚無報建規劃方案,根據評估結果需要納入計算的,對規劃建筑做(東西)鏡像,對稱軸為相鄰地界或道路中心線(附錄八)。若有地塊界線不規則的情況,應按詳細規劃指標要求編制整體城市設計方案,不宜降低受影響地塊建筑容量。

 

表5.1  建筑退界距離控制表

      

建筑

類別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

的倍數

最小距離

(m)

建筑物

高度的倍數

最小距離(m)

主要朝向

(南、東、西)

低層

0.8

6

0.5

7

多層

0.4

9

高層

0.3

12

0.2

12

山墻

低層

-

3

-

按消防間距控制

多層

4

-

按消防間距控制

高層

-

12

-

6.5

 

第二十六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指未設置規劃綠帶的道路)不得小于表5.2所列值。

 

表5.2  建筑后退道路紅線控制表

             

后退紅線         規劃道路寬度

最小距離(m)

 

L建筑高度

L≥60m

60m>L≥40m

40m>L>20m

L≤20m

低層建筑

H<18m

15

10

10

10

多、高層建筑

60m≥H≥18m

20

15

12

10

高層建筑

H>60m

25

20

20

18

老城區

低層建筑

H<18m

12

10

10

10

多、高層建筑

60m≥H≥18m

20

15

12

10

高層建筑

H>60m

25

20

18

15

 

注: 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處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于15m,并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

 

第二十七條  老城區三角地、勝利大街等重要風貌區域范圍內的更新項目建筑退界距離包含兩種情況:

(一)當更新地塊原有建筑退道路紅線不超過表5.2,且建筑主長度超過沿街立面總長度60%比例時,新建建筑退讓可按原有建筑主長度退讓距離執行。

(二)當更新地塊原有建筑退道路紅線距離超過表5.2時,可按表5.2控制退線距離。

第二十八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規劃綠線新建、改建建筑,除經批準的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后退道路兩側規劃綠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5.3所列值。

 

表5.3  建筑后退道路兩側綠線控制表

         道路兩側綠線寬度

 L

后退綠線

最小距離(m)

建筑高度

L≥15m

15>L≥10m

10m>L≥6m

新區

H<18m

8

8

8

60m≥H≥18m

8

8

8

H>60m

10

10

10

老城區

H<18m

8

8

8

60m≥H≥18m

8

8

8

H>60m

8

8

10

 

第二十九條  沿城市橋梁引橋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其后退引橋兩側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25m。

第三十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規劃紅線的距離,在滿足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基礎上,多、低層建筑應增加2m,高層建筑應增加5m。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的圍墻、基礎、臺階、管線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

第三十二條  在規定的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置零星建筑物。

第三十三條  沿河道規劃藍線(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專項規劃另有規定外,低多層建筑不得小于10m,高層建筑不得小于15m。

第三十四條  沿城市規劃綠線范圍(道路兩側綠線除外,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生態綠地、水面等)周圍進行各類建設,應后退規劃綠線的距離除符合有關專項規劃規定外,不得小于8m。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兩側進行建設,應退讓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和綠化隔離帶,隔離帶寬度應根據公路交通和綠化專項規劃等有關規定設置,且符合第十章《公用設施》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m,其他鐵路為8m。

(二)鐵路兩側的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其后退邊導線應不小于以下距離:

500千伏                          兩側各20m

154—220千伏                     兩側各15m

35—110千伏                      兩側各10m

1—10千伏                        兩側各5m

2.主城區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后退邊導線距離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8號修改)要求。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于0.75m。

第六章  空間形態

第三十八條  城市重要水體、大型公園綠地及廣場等公共空間周邊的建設,應編制城市設計,從城市天際線、建筑退線、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建筑風格等方面進行城市界面控制,并滿足《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35號)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條  在有凈空高度控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其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

第四十一條  有風貌保護要求的地塊,應控制建筑高度,延續歷史文脈;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四十二條  文物保護建筑周圍環境按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內建筑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中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設控制地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體量、高度、色彩、材料等方面與保護建筑及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原有環境風貌。

第四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紅線距離(S)之和的1.0倍,即:H≤1.0(W+S);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進行控制;

(三)建筑物鄰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鄰接或其面臨的道路鄰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

第四十四條  住宅建筑長邊長度設定,高層建筑長邊長度不宜超過50m;多層不宜超過60m。

第四十五條  城市核心地區、重要街道及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的特殊價值地區,應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明確建筑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總體城市設計等相關規劃應對標志導向系統、戶外廣告、夜景照明等城市風貌要素有所要求,實現對城市風貌要素的有效管控。

(一)城市主干道兩側嚴禁設置過高的景觀標志物;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設置廣告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間造型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城市重要建筑及景觀照明設計應符合城市亮化規劃設計要求,并滿足節能、環保、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條  沿街建筑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沿街商業不得采用半地下形式,正負零標高不宜超過相鄰城市道路中心點標高0.45m以上。

(二)臨城市道路設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線內的,其地下室頂板標高不得超過地下建筑物輪廓線范圍外的室外地坪標高。

(三)沿街建筑立面空調位應隱蔽處理,不得影響建筑立面效果。

第四十八條  建筑進行整體外立面改造,其標準應符合城市設計等相關要求,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九條  住宅建筑頂部設計引導

高層住宅頂部宜進行適當收分或其他形式的頂部處理,多、低層住宅宜采用坡屋頂。

第五十條  住宅建筑立面構件設計引導

住宅建筑不應設置開敞式陽臺,應統一考慮陽臺、室外空調機、雨水管、冷凝水管的位置和形式。

第五十一條  住宅建筑底層設計引導

臨街建筑底層宜具有一定的連續性,提高對街道界面的限制;布局上應與住宅建筑結合,盡量形成圍合空間。建筑底層為公建時其立面風格應與上部住宅統一。

第五十二條  住宅建筑立面材質引導

住宅建筑宜選用節能、環保、安全、耐久、易維護的立面材料。沿街立面應保持與周圍建筑風貌及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三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兼顧防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城市地下空間應優先布局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市政公用設施、地下防災設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適度布局地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地下商業服務業設施和地下物流倉儲設施等。

第五十四條  車庫出入口形式應與主體建筑相協調,結合周邊景觀環境,采用協調統一、美觀安全、經濟適用的設計方案。

第五十五條  人行過街天橋應按照新穎美觀、經濟適用、安全、以人為本的原則,結合周圍環境合理確定設計方案,注重景觀照明與環境設計,并宜反映人文風貌,體現地域特色。

第五十六條  新建10千伏開閉所、配電所、箱式變、環網柜、5G信號塔等供配電通信設施,應滿足環境景觀要求,具體設置時應避開道路交叉口,不得在道路交叉口10m范圍內設置,不得影響沿街景觀界面,應隱蔽在綠化帶里設置。

第七章  綠  地

第五十七條  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綠地面積。

(一)居住街坊綠地率應符合表3.1的要求。

(二)商業用地、交通運輸用地等,綠地率不應小于20%。

(三)體育、醫療衛生、教育、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區域性占地單位,綠地率不小于35%。

舊區改造建設項目的綠地率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綠地率標準可以降低5%。  

第五十八條  居住街坊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區建設不應低于0.50/人,舊區改建不應低于0.35/人。

(二)寬度不應小于8m。

(三)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四)當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臨接時,應算至道路紅線;當與居住街坊附屬道路臨接時,應算至距路面邊緣1.0m處;當與建筑物臨接時,應算至距房屋墻腳1.5m處。

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有綠化規劃設計章節,作為工程驗收核實依據,綠地面積計算規則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相關規定,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建筑基地范圍內的不得作為小區綠地計算。

第五十九條  在公園綠地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園綠地配套建筑的設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GB51192-2016)和《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范》(GB55014-2021)的相關規定。小型公園綠地,僅允許建設為公園綠地配套的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務建筑,其占地面積之和不應大于公園陸地面積的3%;大型公園綠地宜為5%。

(二)公園內總建筑面積(包括覆土建筑)不應超過建筑占地面積之和的1.5倍。   

第八章  居住區配套設施

第六十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應遵循配套建設、方便使用、統籌開放、兼顧發展的原則進行配置,其規劃布局應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

第六十一條  新區配套設施宜按照各級別生活圈集中配建,實現“一站式服務”。舊區可遵循查漏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增補必要的配套設施,在保障配套設施建筑規模前提下,可采用分散設置,或租、借用存量行政辦公建筑設置。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設置要求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及《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TD/T1062-2021)相關規定,并應符合附錄九的配套設施設置規定表。

第六十二條  區域性黨群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宜小于2000。

第六十三條  居住區公園中應設置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

第六十四條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根據相關要求配建供熱站(熱交換站)、燃氣調壓站、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點、居民存車處和公廁等。

第六十五條  按照智慧城市要求,新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應按國家智慧城市技術標準建設。

第九章  道路與交通設施

第六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和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在建筑基地用地范圍之內。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地下停車場為主,地下停車場上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m。

第六十七條  城市主干路宜采用港灣式公交??空?,交通量大的次干路和交通量大的支路,宜采用港灣式公交??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路段,公交站臺處宜在站臺外側設置非機動車道。

第六十八條  地下停車

(一)鼓勵住宅的結建式地下空間用作停車庫使用,地面僅設置臨時停車等措施,居住用地內地面停車率不宜大于10%。

(二)大型公共建筑應配建地下停車庫,地下停車率不應低于50%。

第六十九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應按規定配置機動車場(庫)、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符合交通設計及停車場(庫)設置標準等有關規定,同步實施。

 

表9.1  建筑工程停車位配置指標表

建筑類型

計算單位

機動車

非機動車

充電樁

旅游

五星級賓館

車位/客房

0.6-0.7

1.0

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四星級賓館

車位/客房

0.6-0.7

1.0

二、三星級賓館

車位/客房

0.3-0.4

1.0

其他賓館

車位/客房

0.2

0.5

辦公

商業辦公

(寫字樓)

車位/100建筑面積

0.6-3.0

3

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行政辦公

車位/100建筑面積

0.6-3.0

4

科技辦公

車位/100建筑面積

0.6-3.0

4

金融辦公

車位/100建筑面積

0.6-3.0

1.5

其他辦公

車位/100建筑面積

0.6-3.0

4

商業場所

商業大樓、商業區

車位/100建筑面積

0.4-0.8

3

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購物中心

車位/100建筑面積

0.4-0.8

4

農貿市場

車位/100建筑面積

0.3

7.5

批發交易市場

車位/100建筑面積

0.45

2

餐飲娛樂

車位/100建筑面積

1.8

4

醫院

綜合醫院、兒童醫院、婦幼醫院

車位/100建筑面積

0.6-1.2

4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其它??漆t院

車位/100建筑面積

0.2-0.6

3

獨立診所

車位/100建筑面積

0.5-1.0

2

展覽館

車位/100建筑面積

0.7-1.0

5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體育場館

一類

車位/100座位

3.5

二類

車位/100座位

2

三類

車位/100座位

1

一類

車位/100座位

3.5

影劇院

市級影劇院

車位/100座位

3.0-4.0

50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會議中心

車位/100座位

3.0-3.5

23

一般影劇院

車位/100座位

0.8-1.0

25

游覽場所

城市公園

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

7

5

自然風景公園

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

0.5-1.0

5

旅游區、度假村

車位/100游覽面積

0.15

0.2

交通建筑

火車站

車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0-3.0

4

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汽車站

車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0-3.0

4

學校

幼兒園

車位/百名師生

0.5-1.2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中小學

車位/百名師生

0.5-1.5

70

大中專院校

車位/百名師生

1.0-2.0

70

住宅

單身宿舍

車位/100建筑面積

0.3

自行車庫≥1/戶

停車位應100%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套內建筑面積大于160或獨立聯立式住宅

車位/戶

1.1-1.3

 

100<套內建筑面積≤160

車位/戶

0.9-1.1

 

60<套內建筑面積≤100

車位/戶

0.7-0.9

 

套內建筑面積<60

車位/戶

0.5-0.7

 

公共保障住房

車位/戶

0.5

 

廣場

交通集散廣場

車位/100用地面積

0.3-0.6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游憩集會廣場

車位/100用地面積

0.1-0.4

 

工廠、倉庫

車位/百名職工人數

70 

 

 

第七十條  公共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應右轉出入。

(二)當停車數為50輛及以下時,可設一個出入口,出入口凈寬不應小于7m;51~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置。

(三)單個公共停車場規模不宜大于500個停車位。

(四)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第七十一條  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快速路包括輔路)不應大于70m。

第七十二條  小區機動車出入口直接連接城市道路,開口寬度不宜大于15m。

第七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綠化覆蓋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景觀道路綠化覆蓋率不宜小于60%。

(二)道路紅線寬度45m以上的綠化覆蓋率不應小于20%。

(三)道路紅線寬度45m-30m的綠化覆蓋率不應小于15%。

(四)道路紅線寬度30m-15m的綠化覆蓋率不應小于10%。

(五)道路紅線寬度15m以下的酌情設置。

第七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除按規劃鋪設各種管線,建設公交??空?、交通標志、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環衛及夜間照明設施及其他市政設施外,不得設置任何建筑物、構筑物。

第七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設跨路建筑物、構筑物時,主干路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0m,次干路最小凈高不得小于4.5m。

第七十六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梁按照橋梁設計規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橋梁的設計應考慮管線和濱河路通過;

(二)橋梁的橫斷面劃分應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第七十七條  城市道路上機動車開口須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且不宜在同一城市道路上設置。

建筑基地不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時,應設置連接道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基地內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0時,其連接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0m;

2.當建筑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0,且只有一條連接道路時,其寬度不應小于7.0m;當有兩條或兩條以上連接道路時,單條連接道路寬度不應小于4.0m。

3.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距離城市主干路交叉口(道路邊線在路口變曲率點為起算點)不宜小于80m,距離其他級別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執行,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條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

(二)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三)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四)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五)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6%。

第七十九條  公共加油加氣站及充換電站   

(一)公共加油加氣站的服務半徑宜為1km-2km,公共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宜為2.5km-4km。城市土地使用高強度地區宜取低值。

(二)公共加油站、加氣站宜合建,城市中心區宜設置三級加油加氣站。公共充電站用地面積宜控制在2500-5000;公共換電站用地面積宜控制在2000-5000。

(三)公共加油加氣站及充換電站的選址,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四)公共加油加氣站及充換電站宜沿城市主、次干路設置,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道路邊線在路口變曲率點為起算點)不宜小于100m。

(五)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配套一座公共充電站。

(六)公共汽車加油加氣站及充換電站應結合城市公共交通場站設置。

第十章  公用設施

第八十條  各類管線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與城市管線網銜接;

(二)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2016)及有關專項規范的規定。各類管線原則上應采取地下敷設的方式;

(三)管線干線應當布置在靠近主要負荷中心或者支管較多的一側;

(四)各種管線走向宜與道路中線平行,橫穿道路的線路宜與道路走向垂直,埋設深度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管頂至機動車道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

(五)在人行道內建設各種管溝,其管溝預制蓋板不得外露,保證人行道平整、美觀、安全;

(六)管線穿越河道埋設、架空跨越河道、隨橋敷設,應符合有關專業技術規定;

(七)現有管溝、線敷設與規劃位置不符合的,有條件應逐步遷移改造;

(八)新建城市道路,各類管線應與道路同步建設;

(九)主城區內新建110千伏及以下輸電線路,應地下敷設;

(十)地下市政管線和綜合管廊宜布局在城市道路下,地下燃氣、輸油等危險品管線應單獨規劃和建設專用通道。當地下雨水管線和污水管線為系統性主干管,且對城市防洪排澇構成重大安全影響時,應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優先保證其暢通。

第八十一條  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管線宜采用綜合管廊敷設: 

(一)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鐵、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綜合體等工程建設地段;

(二)高強度集中開發區域、重要的公共空間;

(三)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或架空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四)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或管線復雜的道路交叉口;

(五)不宜開挖路面的地段。

第八十二條  綜合管廊空間布局具體要求應按照《呼倫貝爾中心城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執行。

第八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等公用設施及加油加氣站、汽車充換電站宜先期建設。

第八十四條  各類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規模、防護等級、建設區位和建設時序應符合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防工程相關規劃、規范和政策要求。

第十一章  工業項目建設

第八十五條  工業項目建設應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及相關規定。工業用地分為一類工業用地、二類工業用地和三類工業用地。工業項目容積率指標應當符合表11.1規定:

 

表11.1  工業項目容積率規定表

工業用地類別

容積率

一類工業用地

≥1

二類工業用地

≥0.8

三類工業用地

≥0.5

注:容積率計算規則見附錄五1(2)

 

第八十六條  廠區出入口的位置和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出入口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

(二)主要人流出入口宜與主要貨流出入口分開設置。

第八十七條  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所需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不得分割轉讓。

第八十八條  工業企業綠地率不宜大于20%,不宜小于10%,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綠化綠地率不宜大于15%。

第十二章  海綿城市及綠色建筑建設

第八十九條  海綿設施建設

建筑與小區,公園與綠地,道路、停車場及廣場透水鋪裝率不低于70%,公園與綠地的下沉式綠地率不低于60%。

第九十條  綠色建筑建設

呼倫貝爾市中心城區新建建筑應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滿足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由呼倫貝爾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可按原有關規定執行。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規劃控制指標及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時,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逗魝愗悹柺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通知》(呼政辦發201483號)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呼倫貝爾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通知》(呼政辦發2015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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