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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60073302996XP/202302-00037 組配分類: 政府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文號: 呼政發〔2023〕6號
成文日期: 2023-02-21 發布日期: 2023-02-22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倫貝爾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2-22 00:00 來源: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字體:[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呼倫貝爾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2月21

(此件公開發布)

呼倫貝爾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降低火災危害,增強抵御火災風險能力,依法做好本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措施》(廳發〔2021〕2號)《內蒙古自治區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試行)》(內政發〔2022〕15號)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生產、森林草原、鐵路、交通、民航、礦井地下部分和軍事設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以燃燒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意外情況所造成的災害事故,火災事故等級標準按照公安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公消〔2007〕234號)規定,分為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本規定適用于較大火災事故和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問題整改,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市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旗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可直接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授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呼倫貝爾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直接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授權負責轄區火災調查工作的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不需要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火災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行調查。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成立及職責

    第七條 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接到消防救援機構火災發生的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火災事故等級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處理?;馂氖鹿收{查組負責對火災事故進行性質分析認定,符合第二條另有規定情形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由旗市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

    (二)轄區的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交通樞紐等部門單位發生的社會影響大的火災;

    (三)調動4個以上主戰消防救援站到場處置并且過火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災;

    (四)大型綜合體和經過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建筑發生火災;

    (五)發電、變電換流、煤化工企業發生的建筑火災;

    (六)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發生火災;

    (七)自動消防設施未發揮作用導致火災蔓延跨越防火分區的火災;

    (八)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火災;

    (九)旗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由市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較大火災事故;

    (二)市本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提級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十條  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由市本級人民政府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按照第九條、第十條權限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與火災事故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工作人員組成,并應當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呼倫貝爾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本規定組織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由負責轄區相關工作的單位工作人員組成。

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認定。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火災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并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調查信息。

    第十四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二)統計人員傷亡情況;

    (三)核定直接經濟損失;

    (四)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并提交書面事故調查報告。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工作小組。人民檢察院應邀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并對火災事故涉嫌的刑事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法律監督。

    第十六條綜合組由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實際,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二)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資料、輿情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報送,對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四)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七條技術組由消防救援、公安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搜集事故現場證據,指導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對事故性質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制定事故預防的技術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綜合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八條管理組由應急、消防救援、公安、住建、市場監管、工會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環節。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查驗、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調查屬地人民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監督管理責任。查實屬地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消防經費投入情況,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情況,消防隊站建設裝備配屬情況,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對起火場所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六)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綜合組審議;

    (八)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調查組由消防救援部門人員組成,并應當邀請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派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對調查中發現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進行核查,提出書面處理建議并提交綜合組審議。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延期最長不超過60日?;馂氖鹿收{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調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情況;

    (二)火災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馂膯挝怀闪r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火災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于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根據調查情況,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六)整改措施及建議。結合事故原因和相關部門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預防措施和工作改進意見。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復。

    第二十一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市、旗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并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火災事故調查組。 較大火災事故處理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相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室進行督辦;對逾期未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自批復同意之日起1年內,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人民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文件、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報告、評估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整改評估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三)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試行期間與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出臺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從其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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